
提出财产保全复议
时间:2025-04-03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当一方当事人担心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影响到将来判决的执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如冻结对方账户、查封房产等。但有时法院会驳回申请,或者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够充分。此时,申请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复议,请求法院重新审议。
财产保全复议是指利害关系人对已经采取或者未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变更或撤销该财产保全决定的诉讼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提出财产保全复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财产保全决定的依据;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明显不适当,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损害;
3.人民法院未对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4.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未采取应当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程序如下:
复议申请: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也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举证。
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并在三日内将复议申请转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也可以通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举证。人民法院经过复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有理由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复议申请无理由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财产保全决定的执行。
复议申请书是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的关键文件,书写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写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址等。
写明原财产保全决定的案号、案由、保全内容等。
写明提出复议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驳回了财产保全申请。甲公司收集了新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新的证据能够证明甲公司的主张,故变更原决定,对乙公司账户进行了冻结。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股权纠纷,丙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公司名下一处房产。法院审查后作出财产保全决定,但采取保全措施时未对丙公司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审查。丁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丙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明显不适当,故撤销原决定,并要求丙公司提供适当的反担保。
提出财产保全复议是利害关系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当原财产保全决定存在错误或不当时,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请求法院重新审议。撰写复议申请书时,需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原财产保全决定内容、提出复议的理由和证据等。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法院还会进行复核。整个复议过程注重对证据的审查,以确保原财产保全决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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