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高院财产保全处理意见
时间:2024-08-19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现就财产保全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先行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标的能够最终得到实现。财产保全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财产保全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应确有必要,即在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诉讼标的可能无法实现。 比例性原则: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诉讼标的价值相当,防止过度保全。 及时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及时进行,避免因延误造成诉讼标的损失或无法挽回。 公正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公平公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债权债务案件:债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债务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侵权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侵权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加害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加害人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其他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财产保全的具体要求,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 证据材料:申请人应提供能够证明申请有理由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证明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 证明加害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证据;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保证金:申请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缴纳保证金,以担保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准予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扣押、查封、冻结财产等。 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执行人员:财产保全的执行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负责。 执行方式:执行人员应当依照人民法院的裁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执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 执行文书: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执行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监督: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进行监督。财产保全的解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解除:法院认为财产保全不再有必要的,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就财产保全解除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保证金:申请人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规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财产保全解除后,可以申请返还保证金。 保证人:申请人可以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能力,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保证。保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保证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 其他担保: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的其他担保方式。对财产保全工作中具体的问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