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殊情况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18
特殊情况财产保全是指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发生财产转移、隐匿、毁损等损害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财产,以维护审判秩序和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法律制度。其特点在于:紧急性、临时性、针对性、必要的损害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特殊情况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特殊紧急情况:
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保全财产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当事人申请特殊情况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 保全请求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保全措施的种类和范围 保全期限 不准转移财产的禁止令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种类:
冻结存款 查封动产、不动产 扣押商品、票据、有价证券 禁止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对于涉外财产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对于申请保全的是非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被保全财产是文化、医疗等特殊物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特殊情况财产保全措施仅限于保全的情形存在期间。当保全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当事人对解除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捏造事实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申请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财产保全制度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也可以防止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特殊情况财产保全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特殊情况财产保全是一项临时措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防止出现滥用保全和过度保全的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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