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地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条例
时间:2024-08-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地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维护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损毁或者挥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控制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一)保险合同纠纷;
(二)与保险业务有关的侵权责任纠纷;
(三)公司依法追偿的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诉讼请求;
(二)有具体的财产线索,且该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
(三)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公司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能够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三)能够证明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担保财产清单或者其他担保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无法提供担保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申请不提供担保。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由法务部门进行审查,经法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五章 解除与续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一)公司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二)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无需承担责任或者承担部分责任,且该部分责任已经履行完毕;
(三)公司撤回起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公司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诉讼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解除、续保财产保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财产保全工作发生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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