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能申请保全一种财产
时间:2024-08-06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私自转移、处分财产,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与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在对被申请人财产是否需要保全进行审查后,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决定。如果作出肯定的决定,法院就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直至案件审结或者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保全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查封财产;
(二)扣押财产;
(三)冻结存款、汇款和其它资金;
(四)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包括查封、扣押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和其它资产;
(五)查封、扣押船舶、飞机等大型交通工具;
(六)查封、扣押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
(七)其他方法。以上七种保全方式,除第七项外,均属于独立的保全种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保全的标的物,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比如,对金钱、债权债务等财产,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方式;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其它动产,可以采取扣押方式;对不動産,可以采取查封方式。如果申请人因保全需要,可以请求法院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的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审查后,可以采取裁定同时采取多种保全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保全。"由此可见,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申请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起诉前保全;
(二)诉讼中保全。起诉前保全是指在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人非当事人的,必须向有利害关系的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前保全条件的,裁定准许保全。保全的裁定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效力。起诉前保全自申请被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全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原告的;
(三)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没有起诉的。诉讼中保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为了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处分财产,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与执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的保全。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中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裁定保全的,保全的标的物不得转让或者处分,不得向其它法院申请执行。保全的期限为自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确有必要的,裁定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供的标的物,在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仍将被保全的财产进行处分转移的,法院会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该财产后,再行执行原被执行人其它财产。
综上所述,在诉讼中,只能针对某一诉讼标的申请诉讼保全。也就是说,在同一诉讼中,只能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一种特定财产。对此,有以下两点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申请财产保全。其中,"财产保全"是指以特定财产为保全标的。因此,在同一诉讼中,只能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的一种特定财产。 (二)如果允许在同一诉讼中,针对多个诉讼标的申请诉讼保全,那么将导致诉讼保全制度的滥用。申请人可以利用诉讼保全制度,针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保全,从而剥夺被申请人对其财产的支配权,甚至影响到被申请人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显然违背了诉讼保全制度的立法宗旨。
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也可以针对不同的诉讼标的,分别申请诉讼保全。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法院的特别许可。比如,当被申请人的财产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财产,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与执行,申请人可以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