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能否申请再审程序
时间:2024-08-05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而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其处分特定财产的措施。而再审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判的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对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服,试图通过申请再审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那么,财产保全能否申请再审程序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要解答“财产保全能否申请再审程序”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财产保全裁定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独立性**: 财产保全裁定并非针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的判决,而是独立于实体判决之外的一种程序性裁决。
2. **临时性**: 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其效力随着实体案件的终结而自动解除。
3. **可撤销、变更性**: 财产保全措施并非一成不变,法院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当事人申请,对保全措施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由此可见,再审程序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财产保全裁定并不属于此列。
首先,财产保全裁定并非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的判决,而是独立于实体判决之外的一种程序性裁决,不属于再审程序的适用对象。
其次,财产保全裁定具有临时性,其效力随着实体案件的终结而自动解除,即使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再审,也无法改变其已失去效力的状态。
最后,财产保全裁定具有可撤销、变更性,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而无需诉诸再审程序。
虽然财产保全裁定不能申请再审,但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救济:
1. **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申请撤销、变更**: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已经没有必要或者存在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裁定由于其自身性质和法律特征,不能申请再审程序。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或变更等途径寻求救济。在实践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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