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开办资格
时间:2024-07-27
1. 拥有合法的法人资格; 2.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拥有符合监管要求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4. 拥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 5. 拥有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 具备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所需的资金、技术和人员等条件; 7.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取得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8. 具有符合监管要求的再保险安排; 9. 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申请报告; 2. 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3. 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4.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查和检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 5. 经批准后,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保监会领取《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经营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 3. 建立健全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风险管理等内控制度; 4. 加强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5. 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6.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检查、评估、考核等监管措施。
1. 对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资质、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 2. 对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3. 对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4. 制定期限要求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进行整改; 5. 必要时,可以对开办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实施接管、破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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