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日内财产保全怎么算
时间:2024-07-22
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措施,旨在防止债务人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转移或变卖其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有其他处分行为的财产 对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的财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应当对是否准许保全作出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立即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申请后第 5 日前作出裁定,但最迟不得超过收到申请后第 7 日。
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保全时效:
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 需要等待有关资料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的延长保全时效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在延长保全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对是否准许保全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
查封、扣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 禁止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被保全财产的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复议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准许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
案例 1:
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自然人偿还原款 100 万元。公司认为,该自然人名下有价值 120 万元的房产,担心其会转移或变卖房产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保全人并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证,该自然人名下确有上述房产,且存在转移该房产的意向。法院认为,如果该房产被转移,将导致该公司难以执行判决,遂在 5 日内作出裁定,准许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对该房产采取查封措施。
案例 2:
某自然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法院起诉某司机要求赔偿。自然人认为,该司机名下有价值 80 万元的汽车,担心其会转移或变卖汽车逃避债务,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司机名下确有上述汽车,但其主张因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损失和收入减少,急需用车。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胜诉后将存在难以执行判决的风险,于是向申请人释明了相关情况并征求了其意见。
申请人表示愿意提供担保,请求先行冻结合事故司机的保险赔偿责任,法院遂在 5 日内作出裁定,准许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对该司机的保险赔偿责任采取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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