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保全的担保方式
时间:2024-07-19
诉前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程序性措施。诉前财产保全,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权的正确行使。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性规定。担保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损失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本文将就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担保方式进行探讨。
一、 我国诉前保全体系中的担保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主案件裁定书正本送达申请人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申请人撤诉、申请撤销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需要保全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应当明确冻结的数额。”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赔偿损失。提供担保的,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诉前保全担保规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就应当证明其主张成立的可能性较高,并且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二)担保采取的形式为“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对“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进行限定,而是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只要提供的担保方式能够达到法律效果即可。
(三)担保的责任主体为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如果由第三人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则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存在相应的担保法律关系。
(四)担保的范围是为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提供赔偿。担保的目的是为了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而遭受的损失进行救济。因此,担保的范围应当以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五)担保的期限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在保全期间内,如果被申请人遭受了损失,则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保全措施被解除,则担保人的责任也随之解除。
二、 我国诉前保全的担保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 кредитор 对 债务人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无力清偿,才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前保全中,保证人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保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后,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被认定为保全错误,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的,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保证是实践性行为,以保证合同的成立为要件。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담보 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
在诉前保全中,抵押人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给人民法院后,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被认定为保全错误,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用所得价款优先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抵押是以抵押合同的成立为要件,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 담보 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为质物。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在诉前保全中,出质人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出质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给人民法院占有后,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被认定为保全错误,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的,则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用所得价款优先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质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要件,质押是以质押合同的成立为要件,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以被保证人对债权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为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分为工程保证保险、融资租赁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申请人,被保险人为被申请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在申请人败诉或者被认定为保全错误,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五)诉讼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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