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把案件撤了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9
一、 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在诉讼实践中,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往往会在起诉的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诉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原告也可能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此时,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原告撤诉与财产保全解除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 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裁定: (一)案件尚未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已经进行调解的,裁定准予撤诉。”
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撤诉存在两种情况:
(一) 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法院应作驳回起诉的裁定。此时,诉讼程序并未终结,原告可再次提起诉讼。
(二) 已经进行调解的,法院应作准予撤诉的裁定。此时,诉讼程序终结,除非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再次受理。
三、 原告撤诉与财产保全解除的关系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受理案件前,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撤回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原告撤诉后,财产保全措施并非自动解除,需要原告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
2. 具体分析
(1)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撤回保全申请的
此时,法院尚未正式立案,诉讼程序并未正式启动。原告既可以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也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收到原告的撤回申请后,直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即可,无须区分撤回起诉还是撤回保全申请。
(2)原告在法院受理案件后撤回起诉或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撤回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原告是撤回起诉还是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法院都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原告撤回起诉后,未及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导致被告财产被长时间冻结的情况。此时,被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该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 原告撤诉案件中财产保全的特殊情况
1. 原告撤诉后,被告提起反诉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告撤诉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对反诉应该进行审查。反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原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之间有联系的,可以合并审理。
可见,原告撤回起诉,不影响被告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如果反诉成立,且原告的财产保全有利于反诉请求实现的,则法院不应解除财产保全,而应继续维持财产保全以保障反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原告撤诉后,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被保全的财产提出确有依据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对被保全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法院应审查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是否成立。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错误,则法院应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五、 结语
综上所述,原告撤诉案件中财产保全的解除并非自动的,需要原告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实践中,还应注意原告撤诉后,被告提起反诉以及案外人对保全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特殊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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