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7-18
财产保全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实施其他有损于执行的行为,而对被告的财产进行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被告经营状况发生异常或者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损害原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被告系无履约能力的个人或者法人的; 被告因其他原因可能发生对原告人追索债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二)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实施其他有损于执行的行为;
(三)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其中,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理解为:必须有相当有力的证据证明,不是一般的推测。同时,这三个情形是并列关系,三个情形中任意符合一项,均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可要求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裁定的类型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告人的动产、不动产、船舶、飞机、其他物品或权利扣押,并由法院派人看管或代为保管,以限制被告对被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或其他保管人将被告人的动产或权利交由人民法院保管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保管人保管,以限制被告对被扣押财产的处分权。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金融机构、信用社、商业银行等单位划拨、支付或者变卖帐号内被保全的存款、汇款、本票、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限制被告座上被冻结财产的处分权。选择具体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保全财产的大小、变现难易、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影响等因素,一般应当采取简便易行的措施。
(一)提出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副本; 能够证明申请人享有诉讼权利和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材料; 能够证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证据材料; 担保函; 其他必要材料。(二)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驳回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执行裁定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立即执行。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无需申请人自己去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裁定错误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已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提供担保,但被申请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其他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有证据证明因其他原因造成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其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对该撤回申请不予准许。除此之外,法院认为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也可以主动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的,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错误的,申请人应当对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有权请求赔偿。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财产保全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其拘留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将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全裁定交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财产保全裁定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的,原先被保全的财产价值高于或低于人民法院保全权利范围的,申请人可以要求赔偿。
财产保全裁定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于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保全类型。为了保障自身权利,建议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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