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法院诉讼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7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其他有损于胜诉权益的行为,且行为已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第三人有隐匿其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该第三人停止隐匿,并对隐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认为,必须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执行的。三、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并附具保全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保全的方式;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四、诉讼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申请人是否具有保全权; 是否存在保全条件; 保全措施是否适当;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五、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主要有: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其他对被申请人行使诉讼权利不产生严重影响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以保障债权实现为目的,并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六、诉讼财产保全的变动、解除和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条件已发生变更,或者有证据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变更、解除保全措施;认为保全条件仍然存在的,应当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期限为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保全期限。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保全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判决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能够执行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的,应当裁定变价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七、诉讼财产保全的争议解决
对人民法院的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复议后,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复议申请;认为原裁定不当的,应当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八、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广东省法院在诉讼财产保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机制,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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