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证据
时间:2024-07-16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从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传统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存在被转移、变卖或隐藏的危险。然而,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原告可能无法及时收集和提供这些证据。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在特殊情况下,无需提供证据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保全前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保全。
该规定实质上取消了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门槛。原告只需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即可申请财产保全,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的危险。
适用前提
无需提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种紧急情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被告正在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 被告即将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原告获得证据的时间不足以向法院申请保全 被告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原告已对被告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不能或即将不能 其他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申请材料
申请无需提供证据的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如果已经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情况紧急的证明材料(例如,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申请保全后立即面临执行困难的证据等)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无需提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标准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 是否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证明材料是否确凿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当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保全。
担保方式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保证 保险保证 以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提供质押或抵押 第三人保证担保金额应当足以弥补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后续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原告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果原告撤诉或仲裁申请被撤回、驳回或中止,或者人民法院裁判被申请人胜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注意事项
申请无需提供证据的财产保全是一项特殊的诉讼程序,原告应当慎重对待。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原告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原告应当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果原告滥用无需提供证据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总结
《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无需提供证据即可申请财产保全,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ただし,原告应当慎重使用这一权利,避免滥用。法院在审查无需证据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被申请人权益遭受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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