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 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6
民事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诉前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
2. 诉讼保全: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对方当事人特定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3. 单方保全:指不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财产保全。适用情况包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4. 双方保全:指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财产保全。不适用单方保全情形的,均适用双方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才能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主体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客体条件:被申请保全的对象必须是被申请人拥有或管理的财产,并且该财产必须属于将来生效判决能够执行的范围。
3. 事实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财产,且该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变卖的可能性,并且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
1.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予以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的措施。
2. 扣押、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存款以及汇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暂时控制,以备将来执行的措施。
3. 其他方法: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限制被申请人财产处分的措施,例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转交有关部门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者其他财产,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 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异议: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一经作出,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造成一定限制,但该限制并非无限期存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财产保全将会被解除: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自动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 裁定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4. 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适宜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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