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店区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6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从事其他对抗执行的行为,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张店区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司法、高效便民的原则,为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法定财产保全事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担保,证明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 被执行人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从事其他对抗执行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怠于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履行义务的期限已届满; 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具有合理性的除外。财产保全种类
张店区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禁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转和支取。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禁止被执行人对该等财产进行处置或转移。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乘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高消费行为。 搜查被执行人住所: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隐藏在住所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搜查。申请财产保全流程
利害关系人向张店区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做出是否准许财产保全的裁定。 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 采取财产保全后,利害关系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典型案例
案例:2022年6月,张店区法院受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孙某诉称,被告李某向其借款100万元,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后,孙某向法院申请对李某名下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张店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某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准许了孙某的申请,并对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进行了冻结。最终,在张店区法院的主持下,李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偿还了借款。
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
张店区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及时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了判决的顺利执行。据统计,仅2022年上半年,张店区法院共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数百万元。
规范操作,杜绝不当保全
张店区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始终坚持规范操作,杜绝不当保全。严禁滥用财产保全,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了财产保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监督,确保依法保全、规范保全、高效保全。
结语
张店区法院的财产保全工作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通过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地遏制了当事人规避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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