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会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7-16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往往是担心败诉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告,而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则是被告。那么,被告会收到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吗?如果会,被告在收到裁定书后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一、被告会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根据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无论哪种情形,法院都需要在作出裁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因此,无论财产保全是依据原告的申请还是法院依职权采取的,被告作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都会收到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据本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担保的期限届满后的五日内,或者在当事人提供担保后的五日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法院在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这是因为,财产保全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如果法院在不告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就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有违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被申请人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而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激化。
二、被告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的救济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财产保全申请的门槛较低,原告为了达到尽快冻结被告财产,阻止其转移财产的目的,往往会在起诉的同时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此时,被告可能尚未收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也不甚了解,但却要承受财产被查封、冻结的损失。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赋予了被告相应的救济途径,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1. 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被告如果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除非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2. 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或变更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能够提供与被保全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则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此外,如果被告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范围过大、期限过长等,也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
3. 提起诉讼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被告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恶意,意图通过诉讼保全的方式给被告施压,从而达到其不正当目的的,被告可以就原告的保全申请行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的保全申请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原告的保全申请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权利进行认定。
三、结语
综上所述,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是会收到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财产保全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把握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被申请人来说,也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积极寻求法律救济,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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