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阶段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范围等。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申请人有胜诉可能性的证据、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毁损、转移、隐匿证据等行为的证据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予保全并采取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2. 执行阶段
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履行债务有关的财产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3. 保全后程序
在保全期间,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保全措施应当继续有效。但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或者在提起诉讼后撤回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广东房屋财产保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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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ph TB
subgraph 申请阶段
A[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B --> C[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end
subgraph 执行阶段
C --> D[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D --> E[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
E --> F[人民法院审查申请]
E --> C
end
subgraph 保全后程序
F --> G[解除保全措施]
D --> H[申请人及时提起诉讼或和平解纷]
H --> G
D --> I[申请人未及时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
I --> J[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end
```
4. 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 (一)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 (二)对争议的标的物以及与标的物有关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
担保,情况紧急的可以先予保全。先予保全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8条: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一般采取下列措施:
* (一)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汇款及其柜台对外支付资金的;
* (二)查封、扣押、划拨、变价被申请人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的;
* (三)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质、出租、抵押其财产的;
* (四)禁止被申请人经营、处分、变更其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财产;
* (五)禁止被申请人到场外进行交易的;
* (六)限制被申请人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