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赔偿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7-13
姓名:张三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0年1月1日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XXX花园1号楼101室
身份证号:32058119900101001X
姓名或名称: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工业园1号楼201室
申请人于2021年1月1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因操作机器不当导致左手拇指严重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然而,被申请人迟迟未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且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目前经营状况不佳,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
为保障申请人获得工伤赔偿金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财产进行保全。
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下列财产:
1. 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工业园1号楼201室的非住宅用房1套,面积120平方米。(评估价:人民币80万元)
2. 被申请人名下沪A12345号、车牌号为苏A12345的奥迪A6L轿车一辆。(评估价:人民币55万元)
1.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金,具有给付义务。
2. 被申请人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
3. 申请人如不能及时获得工伤赔偿金,其生活困难将进一步加剧,难以维系基本生活需求。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用房、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申请人愿意提供人民币20万元的银行定期存款作为保全担保。
1. 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2.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XXX工业园1号楼201室的非住宅用房1套,面积120平方米。
(2)被申请人名下沪A12345号、车牌号为苏A12345的奥迪A6L轿车一辆。
3. 保全方式为: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用房、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 工伤认定书。
3. 伤残鉴定书。
4. 被申请人拖欠工伤赔偿金的证据材料。
5. 申请人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6.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
此致
苏州市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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