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财产保全应怎么办手续
时间:2024-06-2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方法逃避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当事人的财产实行控制。
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是本案中享有实体权利的主体。 必须存在被申请保全财产的危险,即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其他逃避执行的行为。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原件或副本 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担保书及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或者其他逃避执行行为的证据财产保全有多种种类,常见的有:
查封 扣押 冻结 禁止转让 限制处分具体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财产保全措施并不具有永久性,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 裁定或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 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担保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向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必要证据。
如果当事人的财产被保全,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收到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后,当事人可以对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异议书应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给人民法院。 申请担保解除保全:当事人可以提供担保,以取代保全措施。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抵押、质押、保证等。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说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提供必要证据。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可以以执行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异议成立,则保全措施可以被撤销。被财产保全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需要当事人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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