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由诉前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8
案由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提起前,有可能会因为诉请所涉及的标的物或者财产权利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从而导致诉讼请求的实现受到损害,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应申请人请求,为保障将来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针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遭受他人损害的可能 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来判决或者裁决难以执行的 申请人要提供担保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人民法院裁定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结束后,解除保全措施常见的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种类包括:
查封、扣押、冻结 责令提供担保 禁止转让或处分特定的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员案由诉前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继承纠纷 物权纠纷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条申请人应当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