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中财产保全致损害
时间:2024-06-13
诉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财产保全有时会造成错误或过度的保全,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害。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机制,以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1. 诉中财产保全错误或过度:财产保全明显超出保护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所必需的范围,或者保全措施与申请保全的目的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损害。
2. 因诉中财产保全直接导致被保全人损害:损害是因财产保全直接造成的,而不是其他原因所致。
3. 被保全人负有举证责任:被保全人需要证明财产保全错误或过度,并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害。
对于诉中财产保全致损害的情况,被保全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
异议之诉是指被保全人对错误或过度的财产保全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需要在保全裁定后30日内提出,法院应当在20日内作出裁定,并可以视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复议是指被保全人向上一级法院对错误或过度的财产保全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需要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被保全人可以在申请人或者保全对象发生变化、担保能力明显增加、出现其他解除或者变更的情形时,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
被保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向错误或过度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请求赔偿损失。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保全有错误,而保全错误有重大过失的,法院可以根据被保全人的请求,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但申请人因过错造成保全错误的,可适用酌情减轻其责任。
诉中财产保全致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申请人因过错申请了错误或者过度的财产保全,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既要适当补偿被保全人的损失,又不能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赔偿责任的大小与财产保全错误或者过度程度应当相符,过错较大,责任较大。
被保全人请求赔偿财产保全致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保全期间申请赔偿的,诉讼时效自保全裁定解除或者变更之日起起算。
诉中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造成错误或过度保全的可能性,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害。因此,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当遵循谨慎、公平、合理的原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对于因财产保全错误或过度造成损害的情况,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机制,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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