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能否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13
在进行诉讼时,财产保全是一种常用的手段,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能否被列为财产保全的对象,是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探讨股权做财产保全的可行性及其相关条件。
股权是指股东对股份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集合,包括参加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董事、监督公司经营、分享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等。股权的本质是一种投资权,体现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民法规定,股权属于无形财产,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虽然股权并不直接对应特定的物,但其可以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实现财产价值的变现,因此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0条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1.金钱和有价证券;2.动产和不动产;3.在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和其他方式控制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财产;4.依法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权;5.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原则上可以被列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股权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债务系与股权相关的债权,如因股权纠纷产生的债务、因公司经营而产生的债务等。 存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可能,如债务人事先转移或隐匿股权、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股权价值大幅度减少等。 申请保全的范围明确,即应明确保全具体股权的数额、股权类型等。 提供担保。申请股权财产保全一般需要提供担保,防止因保全不当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股权财产保全:
冻结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出《冻结股权通知书》的方式,明确要求被保全人不得转让、处分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指定专人保管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专人代为保管被保全人所持有的股权,防止其擅自处分。 查封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出《查封股权通知书》的方式,明确要求有关登记机关和机构不得办理股权变更、转让等业务。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财产保全是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实施股权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避免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当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股权财产保全的适用比较普遍,相关案例较多。
例如,在《李某诉王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李某因与王某股权转让纠纷将其告上法庭,并申请对王某持有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涉及公司经营,存在王某转移或处置股权的可能,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对王某持有的股权进行了冻结。
再如,在《钱某诉赵某、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案》中,钱某因与赵某股权纠纷将其告上法庭,并申请对赵某持有的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查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钱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若不查封赵某持有的股权,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混乱,影响股东利益,同意了钱某的申请,对赵某持有的股权进行了查封。
上述案例表明,债权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对股权进行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列为财产保全的对象。股权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资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股权财产保全时,需要明确保全范围,提供担保,并注意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司法实践中,股权财产保全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为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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