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6-10
长安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受理申请人**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财产保全一案,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公告如下:
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名下位于**财产所在地**的**财产名称**、**财产价值**。
禁止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处分、转移、隐匿、损毁上述财产。
财产名称:**财产名称**
所在地:**财产所在地**
价值:**财产价值**
性质:**财产性质(如不动产、动产等)**
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名下的银行账户。 查封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名下的**财产名称**。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及其利害关系人应当主动履行保全义务,不得违反保全措施。若违反保全措施,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被告姓名**如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应载明异议理由、事实和证据。
长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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