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可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6-10
在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提起后,为防止行政机关在执行生效判决时缺乏财产,或者为防止原告在诉讼期间因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对行政机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其他有权提出申请的申请人。
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因为行政机关有实施损害原告或其他人的财产行为的可能,或者存在拒绝、逃避执行判决的风险,否则法院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诉讼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包括:
查封、扣押 冻结 划拨 行为保全 对当事人的终身收入实行限制措施等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行政诉讼标的的价值相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也不能少于足以保证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限度。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可以申请延长,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延长。但延期后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果超过12个月,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财产状况、需要保全的财产、保全的方式、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及保全的范围等内容。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保全;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执行**
裁定准予保全的,由人民法院指令有关单位或个人执行。执行保全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裁定的范围和方式执行,并向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
**解除保全**
保全的期限届满或者申请保全的理由已经消失的,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执保单位或个人。
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准确填写申请书,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选择合适的保全方式,与标的价值相当 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取证 及时提供反担保,便于解除保全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应当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到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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