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房屋的可以拆迁吗
时间:2024-06-08
面对拆迁,处于各种利益考量,房屋权利人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其中财产保全就是一项常见之举。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房屋能否被拆除,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财产保护、行政执法、拆迁管理等多方面法律规定。本文就财产保全房屋能否拆除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求为相关问题提供一定的法律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为执行判决、裁定提供担保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予以控制的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权、存款、汇票、支票、股票、基金份额、债权等。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森林、山岭、牧场、荒地、滩涂、水域等。因此,房屋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财产保全措施对房屋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限制房屋处分: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后,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该房屋,否则其行为无效。 优先受偿:财产被保全后,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当执行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该房屋应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执行依据: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即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解除查封,并将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房屋能否拆迁,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拆迁法定程序:拆迁必须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如果拆迁符合法定程序,则房屋所有权人应配合拆迁,并不能以房屋被查封为由拒绝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如果拆迁符合法定程序,但房屋所有权人不同意拆迁,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裁定停止拆迁行为。ただし,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在收到拆迁补偿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否则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停止拆迁的裁定。 财产保全措施的性质: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为执行判决、裁定提供担保,则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先行履行义务,取得解除查封的执行依据,再行行使拆迁权。如果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则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拆迁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应当解除查封。A市某一小区的房屋被开发商以拆迁为由申请查封,法院准予查封。开发商未经法院同意,擅自拆除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拆迁手续合法,遂裁定撤销查封并驳回申请执行的请求。
案例2:B市某一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法院准予查封。后房屋所有权人与拆迁主管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法院经审查,认为拆迁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遂解除查封。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房屋能否拆除,需要根据拆迁法定程序、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财产保全措施的性质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房屋被查封或扣押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只有在拆迁符合法定程序,且不会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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