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阶段提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8
在执行程序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执行措施。当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执行阶段提请财产保全是一项专业且复杂的工作,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证据收集、程序把握等方面的技巧。
执行阶段提请财产保全的法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执行依据;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该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 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发出的履行义务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执行阶段财产保全,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执行申请书; 执行依据; 有权代理的委托书(原件); 财产保全担保书;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证据(例如银行对账单、聊天记录、见证人证言); 相关财产清单及价值证明材料。执行阶段提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法院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需要执行的,法院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执行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方式:
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封存、扣留或禁止处分的措施; 责令提供担保: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产、信用或抵押等担保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扣留身份证件:扣留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件,限制其活动范围和处分财产的能力; 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活动,将其消费能力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申请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以确保在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解除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全担保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保证担保:找他人出具书面保证,保证申请人在必要时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 抵押担保:提供财产抵押,以确保在必要时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提供物权或者债权出质,以确保在必要时由该财产或债权优先受偿; 冻结担保:申请人将存款等资金冻结,以防止申请人在必要时赔偿被执行人的损失。在申请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包括:
银行对账单:显示被执行人资金转移情况; 聊天记录:显示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意图; 见证人证言:证明被执行人有毁损财产的行为; 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行为的材料。被执行人在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如果对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可以裁定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主要是:
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目的已达到或者不复存在的;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