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复议理由怎么写
时间:2024-06-0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复核以下事项:
财产保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否适当 财产保全的手段是否适当 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否合理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必须是为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变卖、毁损共有财产或个人财产,保证将来的执行。换言之,财产保全是有明确的执行标的的。只有未来可能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时,才能适用财产保全。 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自己财产,妨害对方实现胜诉权益的可能,或者当事人已将财产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自己财产的。范围审查
保全的范围必须与诉讼标的相匹配,因诉讼标的不同,保全的范围也不同。对于具体的动产、不动产等,应具体确定保全数量和方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也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手段审查
保全手段的选择,应根据不同情况,灵活选择查封、扣押、冻结和禁止转让等措施。要根据查封或扣押财产的价值和变价可能性,确定查封或扣押的适当数额或限度;要根据冻结存款或者汇款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冻结数额的适当限度。
期限审查
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司法实践中,超过一年以上的保全很少见。人民法院根据中止诉讼或执行的期限、申请复议办理的实际情况确定延长保全期限。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写出财产保全复议理由的示例:
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财产的所有人,不具备财产保全的法律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范围过大,超出了保证请求权实现的必要限度。 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手段不当,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期限过长,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在写出财产保全复议理由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要针对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复议理由。 要明确复议理由的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要写出具体的复议请求,如要求撤销、变更或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等。 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综上所述,写出财产保全复议理由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申请人应当在熟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提出复议理由,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以提高复议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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