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房产官司保全担保
时间:2024-06-04
在北京市房产纠纷诉讼案件中,为防止被诉人处分或转移涉案房产,进而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往往会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担保是原告为了能够顺利申请保全而向法院提交的一种担保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担保正是根据此条规定而产生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保证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或由具有代位求偿权的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保全担保。"其中,北京房产官司保全担保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保证金 银行保函 保险保单 担保公司保函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担保,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书 担保合同 保全担保人的资格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裁定准许原告申请保全。保全担保一经准许,立即发生效力。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有权执行诉讼保全担保:
判决被诉人败诉且未按照判决履行生效判决的 原告申请撤销保全被法院驳回的 保全担保期限届满原告未申请延续担保的。法院执行诉讼保全担保时,应根据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和实际损失确定执行数额。执行数额不得超过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且不得超过保全担保的范围。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解除诉讼保全担保:
保全担保期限届满 经原告申请,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经有权机关裁定,宣告原告败诉 原告申请保全后撤回起诉 采取保全措施有错误在诉讼保全担保实务中,可能会产生以下争议:
原告申请保全担保的数额是否适当 保全担保方式的选择是否合适 法院是否应准许原告申请保全 保全担保执行数额的确定法院在处理上述争议时,应严格依法办事,权衡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利益,妥善处理争议。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为北京市房产官司保全担保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原告应充分了解诉讼保全担保的法律规定,合理使用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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