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后公司上诉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4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外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对方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果仲裁后公司不服裁决,上诉到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继续财产保全是一个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申请的性质和事实上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对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规定仅限于仲裁程序中,并未就上诉阶段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诉讼参加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据此,公司在上诉阶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在上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造成财产丧失等情形的 由于上诉,裁决不能及时执行,或者执行后难以实现的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中,第一条为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第二条为酌定条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第三条为担保条件,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必备要件。
公司的财产保全范围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财产。保全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至上诉审裁决作出之日止。但有证据证明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人民法院可以核准延期。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封存起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保管,禁止被执行人动用、处置该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财产从被执行人处强制提取,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保管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停止处理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的,该公司即可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财产保全裁定与被保全的财产无关,可以独立执行。
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的担保是风险担保。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或者最后裁判认定该公司不应申请财产保全,该公司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异议纠纷一案。2022年12月28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月2日,乙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甲公司的银行账户。甲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撤销查封乙公司银行账户的裁定。
乙公司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维持原裁定,其作为被执行人,甲公司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法院认为,原裁定生效后,乙公司未向该院提供甲公司有转移财产的证据。此外,该公司作为持有甲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监督甲公司的相关行为。故乙公司申请撤销保全裁定的抗辩理由不足,予以驳回。
公司在仲裁后上诉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会根据公司的申请和相关证据,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公司可以申请执行该裁定。如果财产保全不当,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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