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钱怎么算的
时间:2024-06-0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或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或有关组织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专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或损毁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在执行判决或裁定时,有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前,应当先审查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查封、扣留、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包含以下几部分:
评估费: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的费用。 保管费:在法院裁定执行前的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管费用。 保全执行费: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时产生的费用。 变价或拍卖费:法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时产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人民法院因财产保全工作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鉴定费、公告费等。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有所不同,一般由人大或财政等部门制定地方性规定。在各地人民法院制定的财产保全费用收取标准中,一般对评估费、保管费、保全执行费和变价拍卖费按以下规则计算:
评估费一般按评估标的物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法院制定。如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评估费标准为评估标的物价值的0.5%-1.5%。
保管费一般按保管标的物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法院制定。如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保管费标准为保管标的物价值的0.1%-0.2%,保管期限每满一个月,加收0.05%-0.1%。
保全执行费一般按照执行标的物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法院制定。如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保全执行费标准为执行标的物价值的0.5%-1.0%。
变价或拍卖费一般按照变卖或拍卖标的物的价值的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法院制定。如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中,变价费标准为评估标的物价值的3%-5%,拍卖费标准为拍卖标的物价值的1%-3%。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如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拍卖机构的拍卖费用由标的物变价款中支付。
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待保全的财产变卖或者拍卖后,从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申请人承担;有剩余部分,退还申请人。
在特殊情况下,如申请人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或者缓交财产保全费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申报表。申报表应当载明财产保全费用的种类、金额和计算依据。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费用申报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财产保全的费用数额。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核定的财产保全费用数额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核定费用的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的费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核定的数额缴纳。未按期缴纳财产保全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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