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原告败诉
财产保全解封
## 案情回顾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
诉讼。一审
法院认为原告甲公司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随后,原告甲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涉案银行账户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 二审判决
二审庭审中,被告乙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一审败诉,其作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不成立,且原告甲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因此裁定取消一审法院对被告乙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解封的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可以裁定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 当事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纠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 有履行能力但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逃避履行义务行为的
- 因诉讼行为可能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 二审财产保全解封的原因
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解封财产保全,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 **原告一审败诉,不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财产保全是一种对当事人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措施,以保障将来判决得到执行的制度。原告甲公司一审败诉,意味着其未能在诉讼中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不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
- **被告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二审中,被告乙公司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这表明原告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成立。
- **原告未能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原告甲公司仅以担心被告乙公司转移财产为由申请财产保全,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的意图或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 财产保全解封后的救济途径
财产保全一旦解封,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 **申请复议:**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解封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财产保全解封会导致对财产的执行无法进行。当事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财产保全解封违法。
- **启动执行程序:**财产保全解封后,当事人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执行。
## 实务建议
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制度经常被当事人用来限制对方处分财产,维护自身权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提供充分的证据:**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和债务人有逃避履行义务的行为。
- **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 **及时提供
担保:**财产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一般需要提供担保。
- **注意保全期限:**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内需及时启动诉讼程序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否则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 总结
二审财产保全解封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注意保全期限,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解封的裁定,应及时采取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