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包含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吗
时间:2024-06-02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诉讼措施。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支付宝账户等财产进行保全。那么,财产保全包含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吗?本文将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划拨、责令提供担保等措施,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性诉讼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和 سایر有价证券;被申请人应当向被害人支付的赔偿款;与讼争标的物有關的財產;被申請人的其他可以執行之財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银行卡属于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对被申请人银行卡存款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因此,银行卡也属于财产保全的对象。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支付平台中的虚拟财产属于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之列,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对其进行处理。因此,微信支付、支付宝中的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保全的对象。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查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
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申请人以及其他执行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并不是永久性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财产保全措施失效。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人应当具备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应滥用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裁定。综上所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中的虚拟财产属于财产保全的对象。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债权人应当根据自身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正确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保障自身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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