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法院财产保全
时间:2024-06-02
上海市法院财产保全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海市法院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证据的行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妨碍判决执行的行为,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上海市法院财产保全类型分为以下几类:
查封、扣押、冻结:对动产、不动产、存款、汇票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禁止处分:禁止被保全人处分指定财产。 指定看管人:指定特定人员对被保全财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起诉状(或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 担保书(或保证书)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包括保全的种类、保全的范围、保全的方式和期限。被保全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
上海市法院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诉讼终结且未对被保全财产作出处置的。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足以防止对自己财产擅自处分的。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
提供金钱担保 提供票据担保 提供动产担保 提供不动产担保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因其行为导致财产保全不当,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
2021年,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因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在某银行的名下存款。
案例2:
2022年,原告上海某贸易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申请对被告所属的不动产进行查封,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查封被告位于上海某区的房屋一套。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执行具有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法院在审查时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裁判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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