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怎么写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诉讼中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避免造成执行困难,而采取的先期措施。它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实体裁判力,旨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被保全人是指在财产保全中被保全其财产权益的当事人,一般是属于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即被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利害关系人。
对于不同类型的被保全人,其名称编写规则有所不同。
自然人被保全人的名称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或户籍所在地。例如:"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1198001010011"。
法人被保全人的名称应当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例如:"北京华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D56789"。
其他组织被保全人的名称应当写明名称、住所、负责人姓名。例如:"北京慈善总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XXX路XX号,负责人:王五"。
(1)被保全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
(2)被保全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被保全人有权对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要求赔偿。
(1)被保全人应当配合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2)被保全人应当按照法院要求提供财产清单;
(3)被保全人应当不得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被保全的财产。
被保全人的名称应当准确无误,以避免因名称错误造成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有效执行。
被保全人的名称应当清晰可辨,避免产生歧义或混淆。
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人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不同名称的情况。
对于自然人被保全人,应当写明其全部姓名;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全人,应当写明其完整名称。
应当正确区分自然人被保全人と法人被保全人,并按照不同的规则编写其名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适格主体适用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成为被保全人。该司法解释为财产保全被保全人的主体资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被保全人的名称编写是财产保全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正确和清晰地编写被保全人的名称,不仅有利于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要求,认真编写被保全人的名称,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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