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之法
时间:2024-05-30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对确保债权的实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保全方式、解除保全等多个方面全面探讨财产保全制度,为法律实务工作中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提供理论指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该条明确了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为实施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保全必要的; 保全的数额与请求符合; 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 li>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申请先予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载眀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及价值; 请求保全的数额及依据; 提供的担保方式;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 指定被申请人交付财产、提取存款或者提供担保; 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裁定保全不当的,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解除保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解除保全的条件主要包括:
申请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的; 保全的数额明显超过请求的; 申请保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的;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不得滥用权利。对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
提供担保的; 支付赔偿损失的; 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例1**
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0万元。因原告担心被告在判决生效执行后转移财产,申请法院对被告持有的5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法院在审查后,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
**点评:**本案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保全的数额与请求相符,法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是正确的。
**案例2**
被告因欠原告货款未付无力清偿,原告申请法院执行,发现被告名下无可用财产。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持有的100万元股权予以冻结。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
**点评:**本案中,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冻结被告的股权具有必要性,保全措施明显超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诉讼秩序具有重大意义。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行使裁量权,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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