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可保全
时间:2024-05-29
一、动产
1.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汇票、支票、股票、债券。
2. 车辆、船舶、航空器等。
3. 文物、古董、字画、首饰、黄金等。
4. 货物、原料、机器设备等。
5. 知识产权、专利权等。二、不动产
1. 房屋、土地、矿山、森林等。
2. 建筑物、构筑物等。三、债权
1. 借款合同、汇款凭证、欠条等。
2. 工资、报酬等。
3. 股权、基金份额等。四、特定动产与不动产
1. 上市公司的股票。
2. 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3. 待修复的文物、古董、字画。
4. 农作物、附着物、建造物等。五、特定财产权益
1. 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
2. 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 股权、债券等债券权益。六、其他财产
1. 动植物。
2. 存款账户、保险单等。
3. 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七、不可保全的财产
1. 被执行人住所和生活必需的物品。
2. 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等个人权利。
3. 国家财产、军队财产等依法不能被保全的财产。八、保全的范围及限度
1. 保全的范围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适应。
2. 保全的限度应当以能够实现被保全的债权为原则。
3. 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保全同一财产。九、保全的申请
1. 保全的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a) 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b) 有担保;
c)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得判决难以执行。2. 保全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十、保全的解除
1. 保全的解除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
2. 保全的解除情形有:
a)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b) 申请人撤回申请;
c)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保全没有必要。3. 保全被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4. 保全错误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