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的复议 规定
时间:2024-05-29
财产保全作为诉讼中的一项重要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当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时,有必要通过复议途径进行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是本案当事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复议的,复议申请将不被受理。
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申请书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复议请求 复议理由 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日期当事人应当到被申请执行的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5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复议请求是否合法 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期限 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如果复议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审查合格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人的主张是否属实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听证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向对方当事人质证。
听证结束后,审判委员会应当对案件进行评议,形成复议意见书。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财产保全复议案件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可以是:
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原裁定复议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由院长或审判长签发。
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对复议决定提出上诉或者申诉。
财产保全的复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把握复议期限,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保障复议程序顺利进行。只有依法公正地处理财产保全的复议案件,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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