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4-05-29
**诉前财产保全费由谁承担**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费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申请费: 保全费: 公告费: 其他费用: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费。保全费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保全费退还申请人。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提供担保的,则诉讼结束后,保全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保全费用。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但保全措施执行后,发现被保全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则诉讼结束后,申请人和被保全人不承担保全费用。保全费用由国家承担。
诉讼结束后,保全费用的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申请人诉讼请求被驳回,且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讼请求被支持,且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讼请求被部分支持,或者无法认定被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则保全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承担。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减缓、免除保全费用:
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申请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申请人受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减缓、免除保全费用的其他情形。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诉前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主体和处理方式,与诉讼结果、当事人的行为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决密切相关。对于涉及诉前财产保全费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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