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可以用存折吗
时间:2024-05-28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担保是一种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手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可以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方法的保全。而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保证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冻结本院在保证期间内执行的存款或者其他财产。”
由此可知,存款是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是存款凭证,因此,当事人也可以用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向法院提供。
并非所有的存折都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存折系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本人所有。 存折存款数额足额覆盖财产保全金额。 存折存款系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但已冻结。当事人以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存折原件 存折实名登记证明 存款证明(即银行出具的存款对账单)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法院会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并冻结申请人提供的存折存款。同时,法院会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决定书》,交由当事人持存折到银行办理冻结手续。
当事人以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存折原件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坏。 存款数额不得低于财产保全金额,否则可能影响财产保全效力。 冻结期内,不得动用存折存款,否则可能被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存款冻结,并持《财产保全解除决定书》到银行办理解冻手续。综上,存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当事人在提供存折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做好相关事项,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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