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机关受理的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5
导语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在诉讼或行政执法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涉案财产,确保诉讼或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受理的财产保全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重要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执法的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相对人有转移、隐匿或者变卖涉案财产的可能性,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处罚不能执行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难以实施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足;
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低于涉案财产价值。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程序
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书中明确保全措施的类型、范围、期限和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保管人;
行政机关执行财产保全决定,被保全财产应当按照决定中的要求移交保管人保管;
行政机关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裁量权
在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中,赋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财产保全裁量权时,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并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财产保全裁量权应当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财产保全裁量权应当出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不得滥用权力;
比例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财产保全裁量权应当与实现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限制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财产保全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决定继续有效。
行政机关受理财产保全的常见问题
行政机关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少?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可以查封银行账户吗?可以。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者变卖涉案财产,可以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对第三人有约束力吗?有。行政机关对涉案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第三人不得处分保全的财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财产保全决定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吗?可以。行政机关在发现财产保全决定有错误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决定。结语
行政机关受理的财产保全,对于维护行政执法的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在行使财产保全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持合法、必要、适当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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