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阶段能否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5
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重要的程序性手段,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然而,在仲裁阶段能否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如何申请,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财产。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明情况属实的,可以保全申请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冻结申请人享有处分权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或者财产。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仲裁请求; 申请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面临被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的危险; 申请人提供担保; 仲裁机构认为保全条件成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仲裁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拟保全的财产清单、价值评估; 担保函; 其他必要的材料。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材料,并根据查明的情况在五天内作出裁定。若裁定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十天内向被保全的当事人送达仲裁机构的保全裁定书。
财产保全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仲裁庭裁决驳回仲裁请求或者部分驳回仲裁请求; 当事人在仲裁庭裁决前提供担保; 仲裁庭认为保全条件不成立。如果仲裁机构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情况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有保全的需要,仲裁机构可以拒绝申请。
仲裁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决定必要的担保金额和方式。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保单、保证人担保等。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期满后,若申请人仍需要保全,应当在期满前向仲裁机构申请续保,并提供新的担保。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能被处分。但经仲裁机构批准,申请人可以处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部分财产,以用于必要的生活支出或其他正当目的。
在仲裁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申请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法律规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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