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用什么
时间:2024-05-25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变卖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进行控制和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需交纳一定的担保金,用于保证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受到损失时的赔偿。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实践中,法院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是最为普遍的保全担保方式。保证金一般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30%。保证金一般由申请人自己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提供。保证金应当专门存入法院指定的账户,由法院统一管理。如担保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案件已经终结,保证金将返还申请人。
银行保函是指由银行出具的,保证在申请人因申请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时,银行按照保函载明的数额向被申请人履行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申请人向法院提交银行保函,由银行向法院承诺在申请人不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时,按申请人申请担保的数额向法院代为支付。需要注意的是,银行保函需经担保银行开立,保函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保险保证是指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的,保证在申请人因申请保全不当导致被申请人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和金额内,按照相关条款规定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书面承诺。申请人在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时提交保险保证,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做出赔偿承诺。保险保证金额应与申请保全数额相当或稍高,由保险公司根据被申请人财产价值和申请人资信等因素确定。
动产抵押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动产向法院设定抵押权,以保证在申请人不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时,法院可以以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向被申请人代为清偿。动产抵押的动产价值一般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且动产应当归申请人所有或经所有人同意抵押,不能是依法禁止抵押的动产。
不动产抵押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向法院设定抵押权,以保证在申请人不履行代为清偿义务时,法院可以以不动产折价或变卖的价款向被申请人代为清偿。与动产抵押类似,申请人不动产价值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且申请人应当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等处分权利,并且不动产不得是依法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法院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提供,法院予以审查认可。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时,应综合考虑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金额。
总之,法院财产保全担保方式有多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必要的担保,否则法院不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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