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如何提交申请材料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参与人因遭受或即将遭受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迫,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包括:(1)利害关系人;(2)在诉讼中已经有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必须有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3)必须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将受到损害;(4)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致使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遭受重大损失。
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请求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等);(3)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侵害行为的证据材料、证明不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材料);(4)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还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所在地;(2)申请的内容;(3)请求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4)申请保全的理由;(5)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6)申请日期。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交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并在副本上注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1)证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债券、物权证书等;(2)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侵害行为的证据材料:如侵权行为的证据、违约行为的证据等;(3)证明不申请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材料:如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证据等。
申请人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1)银行存款;(2)有价证券;(3)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4)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种方式:(1)立案前申请;(2)立案后申请。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并由诉讼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财产保全的流程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材料;(3)作出裁定;(4)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担保等。审查完毕后,应当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在审查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申请的理由。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明确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的范围、保存期限等内容。不予准予财产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裁定时,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制作执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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