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5日
时间:2024-05-23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由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执行阶段财产保全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有效。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形: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为执行申请人,即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胜诉方。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阶段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否则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根据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在下列情形下,执行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被执行人违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阶段财产保全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对于保障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依法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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