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梨树法院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5-23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梨树法院特制定本规定,对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保全方式、解除保全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梨树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梨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梨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梨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立即向梨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梨树法院在接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即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合法担保方式。
担保数额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因保全措施致使被申请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但申请人因对方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致使梨树法院作出错误保全裁定的除外。
梨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因工作人员过错致使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梨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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