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天延铭财产保全裁定书
时间:2024-05-23
**案号:**(2023)津01民初45号
**审判长:**张平
**代理审判员:**王芳、李伟
**书记员:**刘丽
**原告:**华天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
**被告:**延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原告华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延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2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审查了原告的申请,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第一条:**冻结被告延铭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
**第二条:**被冻结财产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存款;
(二) 股票;
(三) 基金;
(四) 房产;
(五) 车辆;
(六) 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三条:**冻结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解除冻结的条件:
(一) 被告履行诉讼义务,提供担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判决得以执行的;
(二) 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冻结其财产的。
**第五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裁定书送达后,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执行。
**审判长:**张平
代理审判员:王芳、李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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