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劳动仲裁支不支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导言
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当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财产或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风险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否支持财产保全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海市劳动仲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可以向仲裁委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财产保全的申请方式
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仲裁委的处理
仲裁委收到劳动者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撤销
下列情形下,仲裁委应当解除或者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举证责任
根据《上海市劳动仲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劳动者的财产保全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
实例分析
原告张某在上海某公司任职,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公司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请求仲裁委采取冻结公司银行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仲裁委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在五日内裁定冻结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
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认为公司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向仲裁委提出书面异议。仲裁委审查了公司的异议材料,认为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驳回了公司的异议。
最终,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由于仲裁委此前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公司无法转移、隐匿财产,张某顺利执行了仲裁裁决。
结语
上海劳动仲裁支持财产保全,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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