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解封复议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有时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被申请人有权对财产保全提起解封复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解封复议,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复议申请应当载明复议请求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的裁定。被申请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解封复议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被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解封复议的理由,常见的有:
在复议实践中,被申请人应重点提供以下方面证据:
人民法院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定。对符合解封条件的,应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解封条件的,应驳回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案例一:
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被申请人收到冻结裁定书后,以冻结措施对其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解封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该冻结措施对其实际经营产生了较大影响,且申请人已同时申请了对被申请人房屋的查封,故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例二:
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名誉权纠纷,并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某微信公众号进行查封。被申请人收到查封裁定后,以该微信公众号为主营业务平台,查封措施造成其无法正常使用和维护公众号,严重影响其营业收入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解封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该查封措施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查封措施是维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故解除对被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的查封措施。
财产保全解封复议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措施对其造成不当损害时,有权依法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理复议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定,切实发挥财产保全解封复议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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