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色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诉前财产保全是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之一。为规范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人民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活动。
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
担保人享有以下权利:
担保人承担以下义务:
法院审查担保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诉讼终结或者财产保全裁定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人民法院也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担保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人民法院发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明知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诉诉前财产保全的,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诉讼参加人及诉讼代理人唆使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