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后裁定书复议期限
时间:2024-05-23
**导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常见的诉前保全措施,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准予或驳回的法律文书。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书不服,可以提起复议。那么,财产保全后裁定书的复议期限是多久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复议期限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因此,复议期限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4号)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裁定的异议,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执行裁定的法院提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提交。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办理。”该规定明确了对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的期限同样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复议期限 ممکن有以下变更:
**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收到复议申请后,复议机关 sẽ在三个月内作出维持原裁定或者撤销原裁定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结语**
财产保全后裁定书的复议期限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特殊情况下,复议期限 ممکن有变更。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和证据。复议机关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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